近几年来,依据我所触碰到的劳动者体现的信息内容,发觉许多公司存有不公示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結果的个人行为;而劳动者因为专业知识水准比较有限,并不了解公司这一作法早已违反规定,更何论用法律法规的方式维护保养自身的职业健康检查利益了。期待这篇对大伙儿有一定的协助。
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要求,“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理应在显眼部位设定公示栏,发布相关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对策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結果”,因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結果不公示公告是违纪行为。
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评結果沒有归档、汇报、发布的”,“由环境卫生行政机关给与警示,勒令期限纠正;贷款逾期不纠正的,处十万元下列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結果公示公告是否,除环境卫生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以外,还需众多劳动者积极主动充分发挥监管功效,如所属职位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却未公示公告每一年检测結果(无论是公司沒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是检测后沒有公示公告,都归属于违纪行为),劳动者可规定用人单位公示公告检测結果,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城市的环境卫生行政机关(卫监所、卫健委、卫健局)举报反映情况,以维护保养本身的职业安全卫生“自主权”(《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有关阅读文章:《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具有以下职业安全卫生维护支配权:
(一)得到 职业安全卫生文化教育、学习培训;
(二)得到 岗位健康体检、职业危害诊治、恢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项目;
(三)掌握工作场所造成或是很有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伤害不良影响和理应采用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合乎预防职业危害规定的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设备和本人应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装备,改进工作中标准;
(五)对违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其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个人行为进行批评、举报和控诉;
(六)回绝交通违章指引和强制开展沒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工作;
(七)参加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民主决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明确提出意见与建议。
用人单位理应确保劳动者履行前述所列支配权。因劳动者依规履行正当权利而减少其薪水、褔利等工资待遇或是消除、停止与其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其个人行为失效。